关于债权变动的条件,主要包含以下四点:
首先,需涉及的债权必须已被法律认可,具备有效性。
同理,若原本并不存在任何合法且有效的债权关系,则无法触发债权的变革。
其次,债权的实质内容必须有所转变。
这类变化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物的数量增加或减少,品质的变更;
价款或报酬的金额的调整;
履行期限的变更;
履行地点的迁移;
履行方式、结算方式的改变;
附属条件的增添或去除;
原有的纯债形式变为可选性的
债权债务;
担保的设定或解除;
利息的修改等。
再者,这个债权的变更须依赖于
当事人的意愿表达(书面或口头)或法律的直接具体规定,甚至可能通过裁判机构的审判裁定来实现。
在此过程中需要注意几点:
(1)债权的变动大多数情况下都是源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
尤其在合同之债中,合同是双方
代表人协商一致后达成的协议,因此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商议结果,合同的内容是可以进行变动的。
然而,当当事人关于如何变更合同内容的约定不够详细明确时,我们应认为其尚未发生变动。
并且,变更的内容不能违反法律
法规,不应对国家、集体及第三人造成合法权益的损害,同时也要遵守公共道德和行为规范。
在
侵权之债中,当事人经协商同意后同样可以对债权的内容进行变动。
例如,在
赔偿金额、
赔偿范围等方面都可以自由地进行商讨并进行变更。
此外,债权还能因为有
形成权的一方当事人的意愿得以变更,例如,选择权人按照相关法律正确行驶他的选择权,使得选择之债转变成了简单之债。
(2)债权的变动也可能源于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
这种情形常常出现在法定之债中。
例如,当
债务人未履行依法签订的合同中明确了
债务履行义务,并且该义务的履行已对
债权人失去实际意义时,那么该合同之债将会自动转变为
损害赔偿之债。
(3)债权人或
仲裁机构的裁决也能引发债权的变动。
例如,如果由于重大误解而签订的合同或者明显不公平的合同,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请求对此类型的合同进行重新审理或者撤销已有裁决,然后根据申请结果,法院或仲裁机构有权对已然生效的合同进行必要的更改。
最后,考虑到法律的特殊要求,无论何种类型的合同变更,比如中外合资企业的合同变更,新加入的
注册资本都必然要遵从相应的法律规定进行备案登记,以确保
法人活动的合法性。《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
民事法律行为,
行为人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