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双方缔
结婚姻关系之后,若女方发现男方属于同性恋者,该情况并不构成可申请
撤销婚姻的理由。
然而,女方仍有权依法向法院提出
离婚诉讼请求。
若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即使经过法院的调解工作也未能使其得到解决,则法院应准许
离婚:(一)
重婚,或与第三人长期稳定地共
同居住生活;
(二)施行过
家庭暴力行为,抑或是对家人进行虐待或者遗弃;
(三)存在严重的不良嗜好,比如赌博、吸食毒品等,且经过多次教育后仍然无改善;
(四)由于情感上的不和谐而引起分歧并持续两年以上未得以协调;
(五)其他能够导致夫妇之间
感情破裂的原因。
如果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同样应该得到法院的批准并终止婚姻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