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犯罪行为已经超越法定
追诉期时,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将不予以追究。
这一决定背后所遵循的重要原则即是,在法定
追诉期过后的罪行将不会受到任何追究。
此举的主要目的在于,当犯罪行为超出法定
追诉时效期限后,
刑事案件中的
当事人可能发生重大变化,由此带来的
证据收集困难以及司法资源的浪费等问题,都使得继续追究此类案件变得极为困难。
同时,也为了更好地关注和处理当前社会中更为紧迫的重大案件,节约司法资源,故而对于那些已经超过法定追诉时效期限的犯罪行为,不再对其进行
刑事责任的追究。
已经启动的
刑事诉讼程序,应予撤销,或不予
提起公诉,或宣布被告人无罪。
《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
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
犯罪的;
(二)犯罪
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
刑罚的;
(四)依照
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
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