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律师提醒您,
遗嘱通常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首要的是书面遗嘱,细分为
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以及
公正遗嘱等多种方式;
而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自书遗嘱应是由遗嘱人亲自书写,并在遗嘱上签字,注明具体年月及日期。
同样地,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所述,代书遗嘱必须有两个或更多的
见证人在场见证,且其书写工作将由其中一个见证人担任。
关于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打印的形式制定的遗嘱,也需要有两个以上的
证人出面证明。
另外,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明确指出,公正遗嘱须通过遗嘱人与公证机构之间的合作进行处理。
其次是
口头遗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特定情形下,遗嘱人可采取该种遗嘱形式。
但需注意的是,口头遗嘱在经过特定条件消除后,该遗嘱人仍能通过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设立新遗嘱时,此前的口头遗嘱则会失效。
然而,如果立有数份内容互相抵触的遗嘱,那么应以最终的遗嘱作为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温馨提示】并不是每种情况都是客观一致的,一个同类型的答案能够解决我们遇到的85%法律风险。
但真正的解决方案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复杂的情况下,建议尽快咨询专业律师,仅需3~15分钟获得针对性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