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借款未偿还是否具备
欺诈性质的探讨,应依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评估。
若仅仅涉及到普通的借款行为,同时双方已订立合法有效的借据在此基础上,当
债务到期且借款方未能履行支付本金及利息的义务时,这通常被认为是一种
民事经济纠纷。
然而,倘若借款方在取得资金后蓄意逃避偿还义务,或者刻意隐瞒真实意图,采用借贷之名行诈骗之事,此时便属于诈骗罪范畴,即我们所说的“借贷式欺诈”或“诈骗型借贷行为”,其本质在于
行为人具有内心的
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明显企图,利用借贷手段骗取公私财物。《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