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妇女人身和财产的权益保障主要涉及到以下几个重要方面:
首先是其对于自有资产的拥有及管理权限,这一点表现在财产所有权方面;
其次是参与和享有财产传承的合法权益,即
财产继承权;
除此之外,农村妇女还可以获得经济收入来源,诸如
承包各类经营项目的权利,以及地上矿产开采的权利;
她们也可以申请使用宅地,并维护其土地利用的合理程度,这个权益就称为
宅基地使用权;
与邻里之间形成的地缘关系,亦会影响到她们的权益保护问题,这就是我们所说的
相邻权;
同时,她们还有财产被
抵押以及拥有
债务债权的机会;
另外,接受他人援助或
抚养并尽自身义务进行
赡养也是农村妇女应享受的权利之一。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在
婚姻破裂面临
离婚之际,夫妇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所享有的权益等权益,必须要依法进行严格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
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