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之相关明文规定,
融资租赁合约即是指
租赁方基于
承租方对于出卖人和租赁物的个性化选取,与出卖人进行协商后向其购买相应的租赁物件,然后将所购得之物品提供给承租方使用,而承租方需按照
合同条款向租赁方支付租金的这种商业模式。
近年来,融资租赁公司逐渐兴起,其所采纳的这种将筹资、物品租借以及物品买卖三者融合为一体的经营策略,是金融领域中将筹资与物品融汇在一起的创新性交易手段。
然而需要明确一点的是,虽然
融资租赁合同时由出卖人与实际购买人(即
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之间所签订的
买卖合同以及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所签订的租赁合同共同构成的,但是从法律角度来看,这两者并不仅仅是发生在不同
当事人之间的单纯买卖行为或租借行为,而是存在着更为密切和复杂的关联。
通常情况下,我们称之为“买卖合同”的商业协议,其实质上指的就是出卖方将他们所拥有的物品所有权转让给买方,而买方则按照事先商定好的价格,支付相应的款项来获得这些物品的所有权合同,这被称为买受人接收此项财产并依照双方约定支付价款的合
法规章。
事实上,买卖作为商品交换的最为常见且广泛的形式,实质上也是一种典型的
有偿合同类型。
按照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有关条文规定,当法律针对其他类型的有偿商业活动没有做出明确规定时,应依据买卖合同的相关内容予以参考;
而涉及到将物品所有权进行转移的互易合同等情况,同样可以参照买卖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定义】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融资租赁合同定义】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