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我们应坚守以下三项基本原则:首先,“全面履行原则”,也被称为“适当履行原则”或“准确履行原则”。它规定了各方
当事人在合同签署之后,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物以及其对应的品质、数量进行履约;同时还需要遵守约定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采取适当的履行方式,以便全方位地完成合同所规定的各种义务。其次,“守信诚信原则”。即所有参与者均应该依照此原则行事,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及相关行业公认的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对方,提供必要协助、保守商业机密等方面的义务。最后,我们还需尊重并贯彻“势必变更原则”。这一原则强调,在合同创立后直至履行完毕之前,如果由于无法归咎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原因而促使合同所依赖的基础和环境生变,继续执行原合同将会导致不公平现象的出现,因此,可以在此时考虑是否对合同进行调整乃至解除。《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合同履行的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
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
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