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
债务人未能按期偿还借款,在
担保书
有效期以内的情况,作为债权方的您有权要求
担保人履行其担当中介之责。
依照我国现行
法规细则,
债权人与保
证人间可以就
保证期间进行具体商定,但若所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
债务履行期限或与其同时到期,则被视为未有明示约定;
若未曾约定或者约定内容模糊不清,在这种情况下,保证期间应从主债务履行期限后推六个月开始计算。
至于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具体商议或是明示约定不清的,那么保证期间应该是从债权人向债务人催
讨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开始计算。《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
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
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