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确保行政许可申请在经过严格审查之后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以外,本行政机构会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如果这二十个工作日内无法完成决策,需经本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方可予以延期,但延期时间不应超过十日。
同时,应提前告知申请人确认延长期限的原因。
然而,对于法律及
法规另有特别规定的情况,必须按照其具体要求执行。《
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