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定制和变更
劳动合同时,务必要坚持平等意愿及自由商议的基本原则。
一旦依法签订了就业合同,这份合约便具备了
法律强制性的约束力。
按照合同约定,各方都需要脚踏实地去践行各自的权利及职责。
对于
劳动者而言,其详尽的工作岗位以及相应的薪资待遇,便是劳动合同中的关键性要素。
只要这些内容经过双方确定并写入合同,它们即可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从而确保用人单位严格遵守合同并严禁进行任何未经许可的修改或变更。
若用人单位欲对劳动者的岗位或者薪资状况实施调整,他们应该跟劳动者进行充分的沟通,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对劳动合同进行适当的修改。
特别是当涉及到劳动者的岗位变动时,更需要得到他本人的明确同意。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不少用人单位仅仅因为所谓的“自主用工权”,而任意地改变劳动者原本的工作岗位或者降低其薪资待遇。
这种单方面擅自修改劳动合同的做法,无疑构成了
违约行为,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