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侵权是一种特定含义的
违法犯罪行为,主要指在网络环境中所引发的各类
侵权事件。
众所周知,网络是利用通信设备和线路将地理位置互异且具有独
立功能的众多计算机系统聚集整合而成的系统,借助网络软件以及网络操作系统等工具,实现对网络内资源的全面有效共享。
在这个虚拟世界里,存在诸多种类的
侵权行为,其中最为常见的包括:
1.网上侵犯他人人格权益:
在网络空间中,个体享有各种形式的人格权益,例如身体权、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隐私权、人格名字权及其专有权、
肖像权、
名誉权和荣誉权等,这些都是受到法律保护的重要内容。
2.网上
侵犯知识产权:
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的明确规定,
知识产权分为知识产权人身权和知识产权
财产权两大类,以下是详细的分类与定义:
(1)知识产权人身权:
包含发表权、
署名权、修改权以及保护作品完整权这四大权利。
(2)知识产权财产权:
则涵盖复制权、发
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汇编权、翻译权以及其他所有应由
著作权人独享的权利。
在网络世界中,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频繁上演,如大量未经版权拥有者允许便擅自将其作品上传至网络的案例、没能与新闻机构签署授权Utilizationcontract就擅自转载新闻媒体发布的新闻进行网络分享的行为、非法引进盗版音像产品等等。
针对以上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
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划定了具体的
民事责任范围,明确规定如若存在下列侵权行为,需根据实际情况,承担相应的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公开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共同创作的作品视为自身单独完成并予以发表的;
(三)虽然没有直接参与作品创作,但为了获取个人名声及利益,在他人作品表面署名的;
(四)故意篡改、歪曲他人作品的;
(五)未经许可擅自抄袭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出、摄制电影或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式使用作品,或者采用改编、翻译、注解等方式使用作品,除非在本法则中有例外情况的规定;
(七)使用者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酬劳却未能及时支付的;
(八)如果未经电影作品及类似于摄制电影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涉及
著作权的权利人许可,擅自租借其作品或录音录像制品,除非在本法则中有例外情况的规定;
(九)未经出版社许可,擅自使用其出版的书籍、期刊的版面布置;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实况现场或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以录制表演的形式加以保存《
刑法》第六十八条
【立功】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
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有
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