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当事人自行书写
遗嘱这一行为,若具备充分的
民事行为能力并且遗嘱中的意愿是真实表达出来的,而且并不违反社会共同利益以及公众道德规范的话,那么即使没有经过
公证处公证程序,遗嘱在逝去者去世后仍然具有
法律效力。然而,对于
继承房产这类情况,我们通常会强烈推荐采取公证程序。依据我方国家现有的法律
法规来看,仅有拥有充分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才能够行使设
立遗嘱这项行为的权利,亦即享有遗嘱能力。而那些缺失或者受到限制的
行为能力的人士所立下的遗嘱将会被视为无效。一份有效的遗嘱必须忠实地反映出遗嘱人对自身财产处置的真实意愿,受他人威逼或欺骗而写下的遗嘱将无法获得确认;
伪造的遗嘱自然不具备法定效力;同样地,如果遗嘱被篡改,那么篡改的部分将失去其合法性。当然,如果遗嘱的制定过程中损坏了社会
公共利益亦或是其内容违反了社会公德,那么这样的遗嘱也将无法发挥其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
欺诈、
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