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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人是个人债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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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 | 2024-06-24
婚姻存续期间,若夫妇中的一方未经另一方向意的情况下,擅自资助与自己并无抚养义务的他人,由此产生的债务应被判定为该方的个人责任,且需由其负责偿还。
然而,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中或为了履行相关的抚养赡养职责而承担的债务则必须认定为夫妻共同的债务。
在争议离婚的情况下,这些债务理应由夫妻共同的财产予以清偿。
然而,如果是在未获得对方允许的前提下,一方擅自资助那些与其并不存在抚养义务关系的亲友所产生的债务,这笔债务就应该由这一方自行以其个人财产来承担偿还义务。
因此,这部分未经配偶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无抚养义务关联之亲朋的债务,应当被认定为是借款人单方面的个人债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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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人是个人债务吗
夫妻一方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人所负担的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应当由个人偿还。夫妻为共同生活或者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该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但是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关系的亲朋所负的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所以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关系的亲朋所负的债务应该认定为借款一方的个人债务。
22浏览 2024-10-18
夫妻一方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人属于个人债务吗
夫妻一方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人所负担的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应当由个人偿还。夫妻为共同生活或者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该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但是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关系的亲朋所负的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所以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关系的亲朋所负的债务应该认定为借款一方的个人债务。
19浏览 2024-09-09
一方可以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吗
[律师回复] 对于一方可以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区分不同情形,区别对待。原则上,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即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的,原则上无效。   一、婚姻法司法解释 (一)第十七条规定:  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单独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属无权处分行为。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如无善意取得的情形,“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当财产被他人无合法依据占有时,所有权人有权根据物权的追及效力要求非法占有人返还财产,夫妻中的受害方可以行使物上请求权,以配偶和受赠与者为共同被告,请求判令其返还财产。   二、正确理解“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  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在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根据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双方无法对共同财产划分个人份额,在没有重大理由时也无权于共有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一半的处分权。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赠与行为应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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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人是否属于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人所负担的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应当由个人偿还。夫妻为共同生活或者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该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但是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关系的亲朋所负的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所以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关系的亲朋所负的债务应该认定为借款一方的个人债务。
19浏览 2024-09-04
夫妻一方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擅自赠与他人是否有效
[律师回复] 夫妻一方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擅自赠与他人的有效理由是夫妻共同财产中既包含丈夫的份额也包含妻子的份额,他人所获赠财产中有一半为夫妻一方的份额,一方处分自身份额的意思表示应为真实,他人可取得一半的财产权利。对此在审判实践中应如何掌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权利,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将共同财产无偿赠与他人,严重损害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有违民法上的公平原则,这种赠与行为应属无效。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在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根据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双方无法对共同财产划分个人份额,也无权在共有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半数的份额。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是平分的,但未经司法程序或者行政程序合法有效地分割之前,无法确定一方的份额一定是一半。离婚时财产分割的原则是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根据实际情况,男方也许只能分到40%的夫妻共同财产,故一方究竟得到多少份额是未定的。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赠与行为应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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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人所负担的债务怎么认定
夫妻一方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人所负担的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应当由个人偿还。夫妻为共同生活或者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该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但是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关系的亲朋所负的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所以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关系的亲朋所负的债务应该认定为借款一方的个人债务。
14浏览 2024-10-20
妻子瞒着丈夫做过人流, 丈夫有义务帮助妻子吗?
[律师回复]    一、生育权的定义  夫妻有依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并应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同时,夫妻也有不生育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强迫或干涉。   二、单身女性有生育权吗  以往,只有结了婚的人才能生孩子,未婚的人即使到了适合生育的年龄也不能生孩子。现在这种情况有了变化。2001年《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开始正式施行。该《条例》第30条第2款规定:“达到法定婚龄决定终身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可以采取合法的医学辅助生育技术手段生育一个子女。”所以,单身女性也有了生育权。  在此,我们还需提醒大家的是:这个条例只是吉林省的地方性行政法规,并不适用吉林省以外的地区。如果有其他地区的单身女性希望生育子女的,还要以当地的具体规定为准。   三、夫妻双方在生育权的行使中发生冲突如何处理  虽然夫妻双方均享有平等的权利,但这种生育权只有夫妻双方共同努力才能有可能实现。在实际生活中,夫妻双方在生育权的行使中发生冲突的,应注意处理。这种冲突主要表现为: (1)一方要求生育子女,而对方不同意生育; (2)男方未经对方同意,采取强制、隐瞒、欺诈等手段致使女方怀孕; (3)女方因个人原因未经丈夫同意而终止妊娠。在司法实践中,男方在离婚诉讼中以妻子无正当理由拒不生育或者妻子擅自终止妊娠而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要求妻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此问题理论上尚有争议。  夫妻生育权的冲突,既是丈夫生育权与妻子生育权之间的冲突,同时又是丈夫生育权与妻子的人身自由权、身体支配权、健康权之间的冲突。在涉及权利冲突解决时,必须通过利益衡量以决定最值得保护的利益。一般来说,男方生育权的行使与实现需要利用女方的身体,所以更应当尊重女方的人身自由权、身体支配权及健康权,两相权衡,女方的权利比男方的生育权具有优先保护地位。因此,生育权应倾向于保护妇女选择是否生育的权利。   四、妻子怀孕后瞒着丈夫去做人工流产,这种做法是否侵犯了丈夫的生育权  生育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夫妻双方各自都享有生育权,只有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共同行使这一权利,生育权才能得以实现。《妇女权益保障法》赋予已婚妇女不生育的自由,是为了强调妇女在生育问题上享有的权利,不受丈夫意志的左右。由于自然生育过程是由妇女承担和完成,妇女应当享有生育的最后支配权。如果妻子不愿意生育,丈夫不得以其享有生育权为由强迫妻子生育。妻子未经丈夫同意终止妊娠,虽可能对夫妻感情造成伤害,甚至危及婚姻的稳定,但丈夫并不能以本人享有的生育权对抗妻子享有的生育决定权,故妻子单方终止妊娠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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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擅自资助无抚养义务者,这是个人债务吗
婚姻期间,一方擅自资助非抚养对象产生的债务视为个人责任,由借款者独自偿还。夫妻间的共同生活债务或履行抚养赡养义务所负债务为共同债务。离婚时,共同财产负责清偿。擅自资助无关抚养义务亲友的债务,则属单方面个人债务,由借款者个人财产承担。
30浏览 2024-06-20
一方擅自把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是否有
[律师回复]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十七条规定:因日常生活需要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双方应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权处分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权处分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法律规定,因夫妻关系存在而产生(不再赘述)。根据您的叙述,您与您丈夫虽处于分居期间,但婚姻关系尚未未解除,婚姻存续期间,在没有约定有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共同享有所有权和处理权。您丈夫单独将价值约为10万元的小轿车赠与他人,显然不属于“日常生活需要”的范畴,已经构成无权处分。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精神及《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权利人事先不知情、事后未追认的情况下,无权处分行为无效,所有权人有权追回。因此,在您夫妻二人对夫妻共同财产没有其他约定的情形下,您丈夫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的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您可以以侵犯共有财产权为由请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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