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拖欠款项且未予归还的有关
当事人,在征得
债权人同意的前提下,是有权利将其部分财产进行
抵押抵债的。
对于财产进行抵押的事项,建议当事人能与债权人充分协商并签署相关
抵押合同。
在这份合同中,需要明确约定以下几个重要信息:
1.被
担保债权的
类别及其金额;
2.
债务人清偿债务的具体期限;
3.
抵押物的详细介绍,如名称、数量及其他相关细节;
4.
担保范畴的具体规定。
如果在债务人无法按期偿还
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据该抵押合同中的各项规定,优先从抵押财产处获得应有的补偿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四百条
设立
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
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
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
抵押人,债权人为
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