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在其效力上分为有效、暂时性失效与永久性失效三种情况。
当合同因被宣告为无效、
当事人行使法定的
撤销权或遇到终止情形时,并不牵连其中关于专门解决争议的指定条款(
争议解决程序)的
法律效力。
然而,必须明确指出的是,
违约责任条款并不能划入专门解决争议的范畴,而应视为独立于争议处理条款之外的另一重要条款。
实际操作中,争议解决条款通常是指在
合同订立过程中所制定的、对于如若双方发生矛盾或
纠纷时,应当采取
仲裁或是
诉讼方式来加以解决的标准规定。
因此,倘若合同被判定为无效,那么其所附带的违约责任条款亦理应遵循同样的法律逻辑,不能有效地达到其预定的约束效果。《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
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