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子女步入婚姻殿堂之前,父母有为儿女
购房出资的行为,则这笔出资应被理解为特意倾向于儿女的私人
赠予,而非与儿女婚后伴侣有关联;
其次,如果子女生育后,父母再次为他们购
买房产的投资,该次资金投入应视为父母对于孩子及孩子另一半的共同赠予,在子女决定结束婚姻关系之时,此部分将作为夫妻共有的财产进行分配处理;
最后,倘若父母在子女
结婚多年以后,为他们购入新房,而在此过程中,父母特别声明仅针对他们的某个孩子提供资助,那么,这个房子便只归属于这个孩子所有,而不属于夫妻之间共享的财产,在子女选择结束婚姻关系时,这套房产也不会被列入到
共同财产之中,不会用于
财产分配事宜。《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