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无效的婚姻关系,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相关条款,选择在
婚姻登记机构办理婚姻解除手续,或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要求认定该婚姻为无效。需要指出的是,任何婚姻关系若判定无效,便自始至终无法产生法律约束力,因此自古以来,无效婚姻中的
当事人均不享有夫妻间的权利与义务。对此,必须及时进行解除。具体来说,以下几个步骤可供参考:首先,任何人如发现存在无效婚姻,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和揭发;其次,婚姻的当事方及其
利害关系人均可向婚姻登记机构或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主张该婚姻为无效;再者,婚姻登记机构与人民法院如果发现存在某种程度上的无效婚姻情况,应积极行使职权,依法解除该婚姻关系。在完成上述程序之后,婚姻登记机构和人民法院应对查证核实后的确是无效婚姻的情况进行后续处理,包括收回因被欺骗而获取的
结婚证书、宣判
婚姻无效、解除双方当事人之间的
同居关系,以及对
同居期间的
财产权属与所生的子女问题进行妥善处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
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
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
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