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法令所涉及的
犯罪行为主要针对于具有侦查、检察、审判以及监管权限的特定职业群体——司法工作者。
值得注意的,实施这种类型
犯罪的主体是特定的职业人群体,不是普通大众。
而且,这种罪行主要发生在这些特定的职业者正在
执行法院的
判决和裁定时。
他们在执行过程中因为严重的不负责任以及不当的行为,比如未按照法定程序实行
诉讼保全措施或未履行法律规定的执行职责等原因,导致
当事人或他人的重大
经济损失,这样就构成了本罪行。《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
在
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
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
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
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
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