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二岁以下子女的
监护问题上,法院将会秉承以维护子女身心健康为首要原则,充分保障子女法定权益的前提,依据父母双方实际
抚养能力及抚养条件等诸多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后做出决定。为了更好地理解这个决策过程,现将常见情况进行如下阐述:
1.对于年龄不足两周岁的幼龄儿童,无论是父亲还是母亲,只要有正当理由要求与子女共同生活,那么其中一方在符合以下几点规定的情况下,应当得到优先考虑:(1)已经接受过绝育手术,或者因为某种原因导致失去了生育能力;(2)子女跟随该一方生活的时间较长,若突然迁移至其他地方居住,无疑会对子女的成长带来显著不良影响;(3)该一方没有其他的子女,然而另一方却有其他子女;(4)子女跟随该一方生活,有助于子女的发展和成长,而另一方却有长久治疗不了或容易造成严重传染病或其他危害孩子身心健康症状的疾病,因此不适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2.如果父亲和母亲都有抚养子女的同等条件,双方都期望孩子能与自己共同生活,但是孩子已经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在他们的家庭中共同生活了相当长的时间,而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愿意并有能力协助照看孙辈或者外孙辈,此时,可以把这一情况视为子女跟随父亲或母亲生活的有力优势来加以考虑。
3.在遵守保护孩子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如果父母双方协议轮流陪伴孩子成长,这种方式是可以得到法院认可允许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
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
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