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明确规定,工程
承包方将其承接的项目
非法转包给他人是违反
法规的。
所谓“转包”,即承包方在与发包人签订
承包合同之后,将工程业务以合法形式转让予第三方,转让过程中原定承包方因此退出合同约定的
承包关系,而接手者则取而代之,成为新承包关系中的另一方主体。
此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发包人和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的权益,因而中国政府严禁任何形式的工程转包。
同时,根据相关规定,工程承包方亦不得将其承揽的全部
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或是采取将完整工程拆分成若干部分并分包给他人的方式进行转包。《
建筑法》第二十四条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第二十八条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