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继承纠纷启动
诉讼程序之后,如果其中的
继承人或者是受赠人既没有宣布参与
诉讼过程,同时也没有表达出任何形式上放弃自己实体权利的意愿,那么他们就应该被追加定性为共同原告。
而已经作出明确声明
放弃继承的人员,则无需再列入诉讼
当事人的名单中。
由此可见,如果原告仅仅将部分继承人员列为被告,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将自动追加其余的继承人员为共同原告。
但是对于那些想要参与诉讼却不希望以原告身份现身或者奉行只做被告角色的
继承者,他们不能被定位成第三方,只能进行选择,要么选择放弃,要么转为被追加的共同原告。《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
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