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开发商依法进行土地征用并不具有强制性质。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开发商必须秉持“先补偿,再搬迁”的原则开展相关工作。
在取得市、县两级人民政府的补偿后,被征收人应按照补偿协议或补偿决定所规定的时间节点,如期完成搬迁事宜。
在此过程中,任何单位及个人均不得采用强制性的搬迁手段。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
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