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加班费是否需要缴纳
个人所得税,依据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个人所得税法》中的相关法律条文,以及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所提供的专业解答,可以明确得知,根据国家统一颁布实施的有关政策,对于
劳动者因
加班而获得的相关收益(即加班费)并不属于国家统一规定的补贴或津贴范畴之内,其应当被视作正常的劳动力报酬,按照规定纳入到劳动者的工薪总收入中进行依法征税处理。特别需注意的是,以下几种情况需要特别关注:一是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相关规定,发放给特定人员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及资深院士津贴等;二是由于特殊原因国务院特别批准允许个人无需纳税的其他补贴或津贴。鉴于此,如有任何疑问,请及时咨询专业财务顾问寻求帮助。《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
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
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
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