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建设工程领域中,部分
承包商
违反合同约定,规避自身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擅自将其
全权负责的建设项目整体转让给了毫无关联的第三方;
(2)另有部分承包商在承包了建设工程之后,罔顾合同所约定的责任与义务,利用肢解建设工程的方式,将其所承接的所有建设项目分别转让给了多家与其无直接关系的单位;
(3)除此之外,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尚存在着其他各类过度转包建设工程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筑法》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
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
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
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