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解散之后的
合伙企业,其作为完整法律实体的地位并非即刻消灭。
实际情况是,仅当该企业完成了彻底
清算工作且顺利办妥了
注销登记手续时,才能宣告其法律存在的终结,其作为法律主体的资格随之消融于无形。
依据我国《
合伙企业法》的具体要求,在解散过后,应当设立一个特意成立的清算机构,对该合伙企业的全部资产进行详细的清理结算。
在此清算期间内,清算人员得以以合伙企业的名号从事一系列与清算事项直接相关的商业运作。《合伙企业法》第八十八条规定,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
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人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清算期间,合伙企业
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