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判定是否应准许
当事人离婚的问题上,我们必须以衡量双方之间夫妻感情是否真正破裂为唯一依据。
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是有过错的一方向法院
提出离婚请求,然而另一方却坚决反对并拒绝,这种有名无实的婚姻关系即便硬性维持下去,也难以产生实际价值或意义。《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