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条文之规定,当受侵害者有诉求向行政机关提出
行政赔偿的申请时,其法定时效为三个月,自
赔偿义务机关接收到
赔偿申请并开始处理之日起算。
换言之,法律明确了行政机关应于接到赔偿申请之日起的两个月之内,对赔偿申请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若赔偿义务机关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就赔偿申请给出结论或者作出拒绝赔偿的通知,受害者有权自期限结束日起的三个月内,向当地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赔偿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
第十四条
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
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