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建筑工程领域中,被赋予质量责任的主要参与方包括建设单位、工程勘察单位、工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以及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及监理单位等群体。
如果上述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法定的质量职责和义务,并造成了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相关事项的情况发生,则应相应地承担起所有对应的
赔偿责任。《
建筑法》第三十一条
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第三十二条
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
工程承包合同,对
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
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