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园内发生的
交通事故责任问题,应交由公安局交警部门依据各相关方的行为对于产生
道路交通事故所起到的影响,以及其过失的严重性来进行判定。
(一)若由于某一方
当事人的过失直接引发了道路交通事故,那么该方应承担全部的事故责任;
(二)如果涉及到两个或更多方当事人的过失行为而引发道路交通事故,则应当根据他们各自的行为对于事故发生的影响力及过失的严重程度,来划分
主要责任方、共同责任方和次要责任方;
(三)当各方当事人都没有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失时,这就被视为一场纯粹的
交通意外事故,所以各方都不需要负任何责任。
另外,如有任何一方当事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另一方则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
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