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因道路修建而需进行的土地征用的
赔偿准则表述如下:
首先,针对占用农业用地的情况,其土地补偿款及安置补助款项的具体数额将均遵循由省级政府、自治区以及直辖市政府经过深思熟虑后所颁布的区片综合性价格准则而有所规定。
其次,针对占用非农用地、地面附着物以及青苗等的情况,同样遵循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所出台的相关
法规进行赔偿认定。
再者,在编制区片综合性土地价格时,会充分考虑到土地原始用途、土地资源环境状况、土地产值水平、区域地理位置、土地供求状况、人口数量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并且还需要根据实际形势每隔约三年进行调整或者重新公布。
最后,对于占用农业用地以外的各类土地、地面附属设施以及青苗等,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也将会根据实际情况而制定相应的
赔偿标准。
此外,对于其中涉及到的农村村民居住用房问题,将优先考虑先进行妥善赔偿然后再进行搬迁的方案,并尽可能
保证待搬迁房屋的居住条件得到改善;
同时也应该选择适当的方式来确保他们获得公正、合理的赔偿,如重新安排宅基地建设新房、提供相应的
安置房或者以货币补偿的形式来减轻他们负担。
并且也必须要对因为
拆迁导致的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用进行适当的赔偿,全力保障农村村民的居住基本权力和
财产权益不受损害。《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四款
征收农用地的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