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与
债务人间的债之消灭,亦可称之为债的终了,它是指在客观因素作用下,使得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
法律关系不再
存续。
这种债的消灭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
法律效力:
第一,债的彻底解除,表示着债权和
债务两个法律关系之间的关联也从此嘎然而止。
这同债权效力的停滞或者衰减有所区别。
债权效力的停滞或遏制,往往是因为债务人依法行使其
抗辩权,对债权人的履行请求予以拒绝,致使债权的效力受到阻碍或者暂停。
此外,债权效力的衰减,则是因为债权人无法继续行使支付请求权及接受债务人的支付给付。
然而,债的消灭,乃是指债权和债务两个法律关系的完全瓦解,至此再无任何债权效力可言。
第二,债的消灭,意味着客观上已经不复存在。
这与债的变更有本质的区别。
债的变更包含客观方面,例如主体变更以及客体、内容变更等多个角度。
债的主体的变更,通常会引发债的转移,尽管债的关系仍然存在,但仅存在于新主体之间。《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九条
债权债务终止时,债权的从权利同时消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