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若拒绝接受单位的额外
加班要求而遭解雇实属不合法的行为。
对此种情况,广大劳动者有权通过向当地的
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来寻求帮助,进而让单位负责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
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企业在决定安排员工加班前,应该得到
当事人本人的完全自愿同意,同时还应当按照法定标准报酬给予对方补偿。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第四十一款项的明文规定,任何用人单位在面临生产经营实际需求时,应先与本单位内的工会机构以及劳动者进行充分沟通、磋商之后,方可酌情延长其工作日的工作时长,但最长每天不得超出一个小时,此外,若由于某种特殊原因确需增加工作时间的,务必
保证在保障劳动者身心健康的基础之上,将每日工作时间的增量控制在三小时之内,然而,在整个月份的范畴内,最长的工作时长仍不可超过三十六小时。《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