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诸多
法规规定,针对经营性的房屋实施拆旧建新工程时,若该房屋已经租赁给特定租户使用,那么由此引起的停止营业所带来的
经济损失应由该租户承担而非原房主承受。
对于即将面临征收的住所或房屋,其价值补偿方式赋予了房主自主选择权,他们既可选择以货币形式获得补偿,又可选择
房屋产权的交换替代。
当选择前者时,对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偿付标准,不应低于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单价。
需要指出的是,此处的“房产”是指除非法建筑和超过审批期限的临时建筑物以外的合法居住用地及设施。
附属物主要是指与主体构建物紧密相连的附属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通常情况下,租户的搬迁
赔偿金会在四十五个工作日内发放到位。
所谓的“
拆迁补偿”乃是
拆迁方依据《国有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规准许并保障所有权人依法享受的权益之体现。《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