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情形之下,调解显得尤为重要。
调解不仅为人
民法院审理
离婚案件所必须经过的法定程序,而且作为其发源地,亦被称为
诉讼内调解。
诉讼内调解是在法官的主导和引导下,由双方
当事人共同协商达成调解协议,且该协议需经由法院严格审查,确认无误后,方可签字或盖章,此时,该调解协议便具备了与签收调解书同等的
法律效力。
当调解书送达至当事人手中时,若当事人对先前达成的调解协议产生反悔情绪而拒绝签收,这并不影响调解书的法律效力。
然而,诉讼外调解则是在第三方人士的主持下进行的,当事人在达成调解意见并签署后,如有反悔之意,仍可
向法院提起诉讼。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