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厂异地迁移所引发的
赔偿事项,具体规则如下:
1.若员工自愿跟随工厂转移至异地工作地点,双方可进行自由商议,并要求雇主提供一些必要的协助服务,如安排班次频繁的交通车辆接送员工
上下班、提供满足基本生活需求的住宿条件等等。
2.然而,若员工因故无法跟随工厂迁移,那么原有的
劳动合同将因客观环境的重大改变而无法正常续订下去,这种情况下,双方需要进一步磋商并寻求出一种最合适的解决方案。
在此过程中,假如无法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雇主则需要给予相应的补偿,如果未提前一个月告知员工工厂迁移事宜,还需依照上一个月份的
工资标准,额外支付一个月的薪水作为代替通知。
经济补偿应该按照该名员工为公司效力的整年计算,每满一年便可领取一个月的底薪作为补偿。
对于效力时长介于6个月以上但不足一年的员工来说,他们同样有权获得一年的补偿;
至于那些效力时长不足6个月的员工,则有权获得半个月的薪资作为补偿。
上述所有经济补偿的金额均须以该名员工在上一年度参加工作期间(即劳动合同结束或终止之前的十二个月)的平均月收入为准。
关于工资补偿的范围,必须超过雇主所在行政区域的省级政府公开发布的本地区职工平均月收入的3倍数额才能获得。
然而,在对员工
支付经济补偿的总年限方面,最高额不得超过12年的上限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
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
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
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