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应该负担起所有的
赔偿责任。
根据现行的
法规规定,我们不难发现,存款挂失可分为书面挂失以及以口头或者函电方式实现的挂失。
然而无论是哪一种挂失途径,储蓄机构在接到申请之后,都应即时地停止对该储蓄存款的支付行为。
如果他人滥用假造的
身份证件企图冒名提取存款,银行因为未尽到仔细审核身份证件及签字真实性的责任,而使得这笔存款最终被他人顺利支取。
作为储蓄客户,一旦把资金交付给银行,就等于与之签订
储蓄合同,意味着存款已经完全处在银行的掌控之中。
因此,银行理所当然地应该承担起保护交易安全性、维护储户的合法权益不被外人侵犯的义务。
然而遗憾的是,银行并未拿出有力的
证据来证实,这笔款项在他人通过挂失、冒充领取的过程中,确实是使用到了原主人在订约时设定的密码,且在这个过程中,原主人未能完全履行好妥善保管银行密码这类的相关义务。
为此,按照
法律关系的逻辑判断,银行无疑应该彻底承担起自身所应负担的所有赔偿责任。《储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储户遗失存单、存折或者预留印鉴的印章的,必须立即持本人身份证明,并提供储户的姓名、开户时间、储蓄种类、金额、账号及住址等有关情况,向其开户的储蓄机构书面申请挂失。在特殊情况下,储户可以用口头或者函电形式申请挂失,但必须在5天内补办书面申请挂失手续。
储蓄机构受理挂失后,必须立即停止支付该储蓄存款;受理挂失前该储蓄存款已被他人支取的,储蓄机构不负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