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建单位依据相关
法规政策,按照规定标准,向
产权所有人或者
使用权人支付的各类补偿费用。
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
(1)房屋补偿款(即所谓的房屋重置费),用于对产权所有人因
拆迁而遭受损失的补偿,具体根据被
拆迁房屋的结构及折旧状况进行划分等级和计量,采用每平米单价的方式进行估算;
(2)过渡期补偿费,主要是针对使用权人在临时居住环境上所遭受到的不便进行补偿,以其临时居住条件作为分级依据,按照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总数算作月份给予补贴;
(3)激励性质的补偿费,旨在鼓励被拆迁房屋的住户能够积极配合房屋拆迁工作或者自主放弃一些权益,如自愿选择前往偏远区域或者不提出拆迁单位安置住房等方案,的设计理念也是基于各地现实情况与国家相关法律政策。
具体到每个地块的
房屋拆迁补偿费,应当由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情以及法定基准加以审慎确定。
此外,该笔资金的构成还包括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和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本这两部分,计算公式可以表述为:
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