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在实现交强险额度内偿付的情况下,方能针对
侵权行为责任人或者存在过失责任的第三方进行
追偿权益的实际行使。
行使的具体途径包括两项:
首先,向具有
管辖权限的人
民法院提出
申诉,届时追偿权益将先行落地于保险公司在实际援救受害者之后所获取到的权利项上;
因为在
受害人提出
损害赔偿诉讼之时,侵权行为责任人以及承保该案件保险标的的公司亦将共同构成该案的共同被告身份。
其次,保险公司可以直接与侵权行为责任人展开谈判,寻求解决争议的途径。《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
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
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第五百三十六条
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
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
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
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