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对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当事人有权行使复核权利,向负责职权调查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受理此类申请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于收到申请后的二日之内,将申请和相关文件资料一并移交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复核审理。《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
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
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
可以自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
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