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取保候审,是指相关司法机构在审理
刑事案件过程中,对于那些被判定有罪但尚未接受
刑事拘留的
犯罪嫌疑人,为了防止他们逃脱
法律制裁,强行命令他们提供
担保人或者缴纳一定的
保证金,同时制定一份书面
担保书,以此确保他们随时准备应征讯问。针对被取保候审者,必须要遵循以下这些规定:(1)在没有得到执行机关批准之前,不得擅
自离开他们所居住的城市、县城;(2)无论是住址还是工作单位甚至联系方式,只要出现任何变动,都必须在二十四个小时内上报给执行机关知晓;(3)当需要传讯时,应当尽快赶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4)绝不允许采取任何方式来阻碍
证人的作证工作;(5)也不可以毁坏、捏造
证据或者相互
串供。《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