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之要求,若被执行者未能严格遵守业已生效执行依据的
法律效力,可向当地司法机构提交申请,请求将被执行者列入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对于此类申请,法院应在接收到申请之日起的第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关于同意或否认将
债务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审批决定。
被执行人如无法明确履行所负有的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义务,并且在此基础上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都将被视为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严重
违规行为,并将由当地司法机构按照正式程序将其加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之中,同时依法实施信誉惩罚:
(1)具备履行能力但却故意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职责;
(2)采用伪造
证据、
暴力或威胁手段等方式试图扰乱或阻挠执行过程;
(3)以编造虚假
诉讼、
虚假仲裁或者利用隐瞒、
转移财产等狡猾手段逃避履行责任;
(4)违背财务状况报告制度的相关规定;
(5)突破限制消费命令所规定的范围;
(6)无确切原因拒绝履行己方与对方达成的
执行和解协议。
然而,如果债务人提供了完善且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担保、或者其已经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性措施的财产足以全额偿还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全部
债务,那么被执行者就不应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之内。《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
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