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检察机关在对案件进行审查之后,未能依法做出
批捕决定时,被指控者所享有的
拘留期限上限为37天。
具体的计算方式如下:
(1)当公安机关经过详细调查和审查,决定将
被拘留者提交检察机关进行审查批准时,需在
拘留期结束前的三个自然日内提出申请,只有在极特殊的情况下,例如
证据收集和核实等,方可将提交日期顺延至第四天。
考虑到这类情形,在此种情况下,拘禁期限的最长计时基准即为14天。
(2)针对那些流串作案、反复作案以及团伙作案的重要嫌疑人来说,他们被提交给检察机关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予以适当延长至30天之久。
然而,无论何种情况,检察机关都应有义务于收到公安机关
递交的批捕申请书之日起的7个自然日内,就申请人是否应被准予
逮捕作出最终决定。
在这些原则规制下,最长的拘禁期限便可达到37天之久。《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