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再次生育对其取得亲生子女的
抚养权并不存在任何实质性的影响,然而,若需更改子女原先的
抚养状况,则必须经过双方的友好协商并达成共识;
如未能对此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女方仍有权向司法机构提
起诉讼,请求法庭根据相关
法规和事实情况,对亲生子女的抚养权予以变更。
在
离婚事项完成以后,
子女抚养权的变更同样可采取以下两种途径实现:
第一种是双方通过谈判协商达成共同意愿,对原先的抚养权进行调整;
而在得不到双方积极回应或者未能找到可行的协商方案的情况下,女方还可选择采取向具有
管辖权的
司法机关起诉的方式来寻求法律援助。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
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
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