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实践过程中所处理的
离婚诉讼案件中,如果当事人并不存在法定应被判
离婚的情节,在这种情况下,被告坚持表示不愿与原告解除婚姻关系,这往往被视为法官未能作出判决的一个关键因素。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常常就夫妻间情感问题持有乐观态度,希望能维持家庭和谐生活。
针对这类状况,法官往往会给予被告一定时间和空间,希望双方能够珍惜彼此间的感情纽带,从而维护稳定的婚姻关系并作出离婚诉讼驳回裁决。
然而,我们必须认识到,不能简单地将首次提出离婚诉讼视作毫无可能判决离婚的先例。
事实上,只要在首次提起
诉讼时提供足够的
证据,证实双方婚姻关系确实已处在“感情破裂”的边缘,即使被告仍然拒绝离婚,法院同样有权利作出离婚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