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能退还
履约保证金的事宜。在得标公司未能履行其
合同义务时,他们原先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将不会被退回。
2.对于所产生的损失将进行相应的
赔偿。当得标公司未能提供履约保证金或者所造成的损失超出了
保证金的金额范围时,得标公司有责任对这部分额外损失进行赔偿。
3.失去参与
投标资格。对于
违规行为较为严重的得标公司,我们有权在适当的期限内(通常为两年至五年)取消其参与所有依法律规定须经招投标程序决定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将此结果公之于众,直到其
营业执照受到工商行政管理局的
吊销处理为止,除非由于
不可抗拒因素而无法执行合同约定的情况以外,均应按照本条款追究其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若因
不可抗力事件(例如自然灾害、政策变动等)导致得标公司无法
履行合同义务,则上述规定并不适用于该种情形。
《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中标人不履行与
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