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护理人员的个人经济能力和所承担的护理岗位数量以及护理服务的期限,来合理地决定
护理费用额度。对于生活无法自行处理或部分需要他人辅助照顾的患者,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多数情况下能够自理以及生活部分能够自主行动三种级别,并详细制定了不同的护理费用标准,大体依据是北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
工资的百分之五十、百分之四十或是百分之三十。这里的护理费用的具体金额,一般在每日百余元人民币左右。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
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
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
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
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