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如遇土地纷争,可先由各方进行协商解决。协商过程中务必严守如下所述原则:
(1)自愿原则:表达诚挚意愿,同意坐下来进行商洽,最终达成分歧缩小乃至化解的一致协议。无论是团体还是个人,均无权将己方的意愿强行施压于他方,任何形式的非法干涉皆属违规。
(2)合法原則:双方在协商结果上达成的共识须以国家法律
法规为准绳,决不能触碰该等红线,亦丝毫不可侵害社会公众利益以及其他相关人士的正当权益。
二、若经协商未能实现和解,则应向辖区内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解请求。
三、人民政府对
纠纷作出处理,此乃行政手段之一。
四、
诉讼途径,维护合法权益之重要武器——
诉讼权系公民基本权利之一环。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