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面对违建房屋遭拆除却无
拆迁补偿的情况时,我们需要明确意识到这是极为罕见的情形,而且也并不存在任何特定的
拆迁补偿标准。按照《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第二十四条的相关细则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其所辖相关职能部门理应依法强化对各类建设项目的严格监管力度,对于任何违反城市或乡村规划实施建设行为的做法,必须依据法律
法规章程进行严肃处置。在此过程中,地方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策之前,务必要组织各相关部门依照既定程序,依法展开对征收范围内所有未经登记的建筑物进行详尽的调查、明确性质并妥善处理。只要基本确定认定结果属于合法建筑且未超出审批周期的临时建筑设施,则需给予相应的补偿;
然而若判定结果为非法建筑或已超过许可期的临时建筑,皆视为无法给予补偿的对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
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