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现行
法规,对于任何从事骚扰电话和短信等
违法行为的个人或团体,将予以严惩。具体而言,此类行为可能会被处以五日以下
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如
情节严重者,则可能面临五日到十日不等的拘留以及额外罚款五百元以下的惩罚。
此外,以下列举了六种常见情况,相关人员在实施这些行为时,将被视为违法行为,并可能遭受相应的
法律制裁:
1、通过书写恐吓信件或采用其他方式
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2、公开
侮辱他人或
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3、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其受到
刑事追责或
治安管理处罚的;
4、对
证人及其
近亲属进行威胁、
侮辱、殴打或打击报复的;
5、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6、未经许可偷窥、
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